根據有關城鄉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我單位對當事人李金連涉嫌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在清遠市清城區洲心清暉中路63號皓仁燕湖匯花園三期2號樓2層04號建設建筑物的行為作出《限期拆除告知書》(城區城執拆告〔2025〕34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城區城執行聽〔2025〕36號)和《違法建設后果告知書》;對當事人鐘瑞君涉嫌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在清遠市清城區洲心清暉中路63號皓仁燕湖匯花園三期2號樓2層05號建設建筑物的行為作出《限期拆除告知書》(城區城執拆告〔2025〕35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城區城執行聽〔2025〕37號)和《違法建設后果告知書》;對當事人任冬焱涉嫌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在清遠市清城區石角鎮清遠萬科城悅嶼街2幢1層03建設建筑物的行為作出《限期拆除告知書》(城區城執拆告〔2025〕38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城區城執行聽〔2025〕41號)和《違法建設后果告知書》。因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現將李金連涉嫌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建設一案的《限期拆除告知書》(城區城執拆告〔2025〕34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城區城執行聽〔2025〕36號)和《違法建設后果告知書》;鐘瑞君涉嫌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建設一案的《限期拆除告知書》(城區城執拆告〔2025〕35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城區城執行聽〔2025〕37號)和《違法建設后果告知書》;任冬焱涉嫌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建設一案的《限期拆除告知書》(城區城執拆告〔2025〕38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城區城執行聽〔2025〕41號)和《違法建設后果告知書》公告送達。
李金連應自發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清遠市清城區新城半環北路秀麗公園南門側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領取《限期拆除告知書》(城區城執拆告〔2025〕34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城區城執行聽〔2025〕36號)和《違法建設后果告知書》,逾期即視為送達。
鐘瑞君應自發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清遠市清城區新城半環北路秀麗公園南門側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領取《限期拆除告知書》(城區城執拆告〔2025〕35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城區城執行聽〔2025〕37號)和《違法建設后果告知書》,逾期即視為送達。
任冬焱應自發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清遠市清城區新城半環北路秀麗公園南門側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領取《限期拆除告知書》(城區城執拆告〔2025〕38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城區城執行聽〔2025〕41號)和《違法建設后果告知書》,逾期即視為送達。
附件:《限期拆除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和《違法建設后果告知書》送達名單
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6年1月12日
(聯系地址:清遠市清城區新城半環北路秀麗公園南門側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法制股,聯系電話:0763-3311612)
附件:《限期拆除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和《違法建設后果告知書》送達名單
序號 | 當事人 | 違法事實 | 處理依據及處理決定 | 公告送達文書編號 |
1 | 李金連 | 當事人涉嫌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在清遠市清城區洲心清暉中路63號皓仁燕湖匯花園三期2號樓2層04號建設1處建筑物,該建筑物為一層鋼結構玻璃圍合房屋,長約5.6米,寬約3.7米,高約3米,占地面積約20.72平方米,建筑面積約20.72平方米,已施工完畢,建于2025年。 | 本機關已于2025年10月9日對當事人涉嫌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建設的行為立案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擬對當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內自行拆除涉案違法建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逾期未陳述、申辯的,視為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 1.《限期拆除告知書》(城區城執拆告〔2025〕34號)2.《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城區城執行聽〔2025〕36號) 3.《違法建設后果告知書》 |
2 | 鐘瑞君 | 當事人涉嫌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在清遠市清城區洲心清暉中路63號皓仁燕湖匯花園三期2號樓2層05號建設1處建筑物,該建筑物為一個鋼結構雨棚(樹脂瓦頂棚),長約5.6米,寬約3.7米,高約3米,占地面積約20.72平方米,建筑面積約20.72平方米。已施工完畢。 | 本機關已于2025年10月9日對當事人涉嫌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建設的行為立案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擬對當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內自行拆除涉案違法建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逾期未陳述、申辯的,視為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 1.《限期拆除告知書》(城區城執拆告〔2025〕35號)2.《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城區城執行聽〔2025〕37號)) 3.《違法建設后果告知書》 |
3 | 任冬焱 | 當事人涉嫌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在清遠市清城區石角鎮清遠萬科城悅嶼街2幢1層03建設建(構)筑物共有三個,具體情況如下: 建筑物1位于清遠萬科城悅嶼街2幢1層03東南面,為一個鋁合金玻璃結構雨棚(長約6.3米,寬約1.9米,高約3米,建筑面積約11.97平方米); 建筑物2位于清遠萬科城悅嶼街2幢1層03東南面,為一個鋁合金玻璃結構雨棚(長約3.5米,寬約2.3米,高約3米,建筑面積約8.05平方米); 建筑物3位于清遠萬科城悅嶼街2幢1層03西北面,為一個鋁合金玻璃結構陽光房(長約2.5米,寬約1.5米,高約3米,建筑面積約3.75平方米)。 上述加建的三個建(構)筑物的總建筑面積約23.77平方米。 | 本機關已于2025年9月1日對當事人涉嫌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建設的行為立案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擬對當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內自行拆除涉案違法建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逾期未陳述、申辯的,視為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 1.《限期拆除告知書》(城區城執拆告〔2025〕38號)2.《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城區城執行聽〔2025〕41號) 3.《違法建設后果告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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